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34483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22民初3011号 |
案号 | (2019)豫0122执27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日期 | 2019-08-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邢雅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借款本金五百万元及利息(其中自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的利息,以借款50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月利率9.75‰计算;自2017年4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利率按月利率14.625‰计算;被告邢雅丽已偿还利息219699.97元从应付利息中扣除); 二、被告邢雅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四万七千零八元; 三、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河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窦胜利、孙黎军、王克对被告邢雅丽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7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邢雅丽、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河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窦胜利、孙黎军、王克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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