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34483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民终5680号 |
案号 | (2019)豫0182执28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日期 | 2019-09-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变更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荥阳市鑫源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具体计算方式: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047%,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6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705%,支付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并支付郑州银行荥阳支行律师代理费52000元; 二、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静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荥阳市鑫源养殖有限公司追偿; 三、徐伟刚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荥阳市鑫源养殖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1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荥阳市鑫源养殖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静、徐伟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76.96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荥阳市鑫源养殖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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