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34483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303民初2771号 |
案号 | (2019)豫1303执23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19-09-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上源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贷款本金2370124.43元;支付利息19245.41元;并支付复利(以19245.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7025%计算,自2018年1月22日起计付至2018年12月12日止);支付罚息311715元;并自2018年12月13日起按本金 23070124.43元,按年利率13.7025%计付罚息,以利息19245.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7025%计付复利均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孟周强、王静、孟洲朝、赵景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576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761元,由被告河南上源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孟周强、王静、孟洲朝、赵景寸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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