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鑫太阳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20781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3民终1472号 |
案号 | (2020)鄂0303执13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3民初9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十堰鑫太阳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湖北飞龙摩擦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8860.8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8860.87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7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 二、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3民初92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孙莉、郁伟成、刘国焕对十堰鑫太阳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驳回湖北飞龙摩擦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孙莉、刘国焕对十堰鑫太阳工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8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湖北飞龙摩擦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十堰鑫太阳工贸有限公司、孙莉、刘国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9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350元,由十堰鑫太阳工贸公司负担8792.7元(其中孙莉、刘国焕连带负担7034元),湖北飞龙摩擦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5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90元,由孙莉负担7832元,湖北飞龙摩擦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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