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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新兴铸管金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82705****73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2827民初909号
    案号 (2019)新2827执4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10-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疆新兴铸管金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7875857.09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0元,同时原告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给被告新疆新兴铸管金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交还被告开具的5000000元商业承兑汇票原件;自2019年3月起至2019年11月30日被告新疆新兴铸管金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每月月底之前给原告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当月还款1500000元,余款2375857.09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新疆新兴铸管金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如果连续两期未按照约定全额支付欠款,被告还应当向原告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8592.23元。同时原告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剩余全部欠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未按照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9055.14元,减半收取64527.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32263.57元,由被告新疆新兴铸管金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32264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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