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文昌大宝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900578****390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琼96民终140号 |
案号 | (2019)琼9005执5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日期 | 2019-09-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反诉被告)李怡菲与被告(反诉原告)文昌大宝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8日签订的《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文昌大宝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位于海南省文昌市会文镇冯家湾旅游区西区沿海地段的大宝礁度假中心C型别墅C009幢1层C901交付给李怡菲; 二、被告(反诉原告)文昌大宝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李怡菲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1,538,21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三、驳回本诉原告李怡菲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文昌大宝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文昌大宝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文昌大宝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874.63元由文昌大宝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李怡菲已预缴,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限文昌大宝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文昌大宝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并支付给李怡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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