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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嘉业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浙E3060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1年6月18日10时29分因未密闭导致所载混凝土遗撒在长兴县XX街道XX路XX路灯设施东侧道路上,至2021年6月18日10时30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处时,由XX驾驶的浙E3060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正停在XX路与XX路交叉口处,进出料装置已呈关闭状态,现场遗撒的混凝土有一大块位于XX项目工地东出入口处,然后向北呈滴线状延伸至浙E3060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尾处。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口头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遗撒的混凝土,并于当日14时10分对现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整改完毕,道路上遗撒的混凝土全部清除干净。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5
    决定机关 浙江省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