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湖路政罚〔2020〕098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1月13日9时45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长兴县长兴大道与发展大道交叉口巡查时,发现该路段路面有混凝土洒落污染路面,现场未见洒落车辆,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约计5平方米。11月17日,执法人员到交警大队查看视频监控,确定撒落车辆为浙EB998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浙EB998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属业户浙江嘉业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其行为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7
    决定机关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