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3156****73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31民初2806号 |
案号 | (2021)苏0831执9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兴泰包装材料厂支付货款223975.5元及利息(从2020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盐城兴泰包装材料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00元,由被告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36717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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