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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8547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6民初7548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4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元远精密机械厂价款人民币225440.91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41元,由被告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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