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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3156****73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31民初1891号
    案号 (2021)苏0831执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7-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市汇丰海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939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124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权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1738094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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