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3156****73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31民初1262号 |
案号 | (2020)苏0831执16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桂盟链条(太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8808.31元及利息(以818808.3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二、驳回原告桂盟链条(太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2元,减半收取6001元,由原告桂盟链条(太仓)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9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33887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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