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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瑞安决字〔2017〕第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荣光集团有限公司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案
    行政处罚内容 荣光集团有限公司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构成了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并参照上述裁量标准,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荣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2017年12月31日之前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二十三万八千五百六十元,并处以四十七万七千一百二十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1
    决定机关 市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魏建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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