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揭阳市欣达源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6115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3执1064号 |
案号 | (2021)皖0103执恢2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揭阳市欣达源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45564.69元、各项费用422077.92元(货代94341.5元、保险费1183.43元、银行费用2663.27元、代理费30427.62元、仓储费293462.1元); 2、被告揭阳市欣达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99933.79元(暂算至2017年8月31日,之后以未给付货款及各项费用为基数,按0.05%/天的标准计付至全部款清); 上述一、二两条,被告揭阳市欣达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周华、宗红梅、金萌萌、金仲林、余国明对被告揭阳市欣达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94元,由被告揭阳市欣达源贸易有限公司、周华、宗红梅、金萌萌、金仲林、余国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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