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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10****540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1民初790号
    案号 (2021)皖0421执48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2-04-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凤台天石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款507178.5元、承担违约金106507元(后续逾期违约金以未付混凝土款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混凝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合计61368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凤台天石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8元,由原告凤台天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1679元,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29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付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凤台天石商砼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08元,待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回89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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