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阜宁宏波生态猪养殖场 |
法定代表人 | 顾宏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39997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盐民终字第02744号 |
案号 | (2015)阜执字第019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17 |
发布日期 | 2016-06-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良民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内容,即阜宁宏波生态猪养殖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顾加华给付工程款100575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顾加华对涉案阜宁宏波生态猪养殖场19幢猪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顾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16元,由顾加华负担966元,由阜宁宏波生态猪养殖场负担18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16元,由阜宁宏波生态猪养殖场负担。 本判决为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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