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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包头市蒙元稀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29132****26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24民初213号
    案号 (2020)赣0724执9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1-08-09
    已履行 2570800
    未履行 151.28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犹盛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蒙元稀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80717-3); 二、被告包头市蒙元稀土科技有限公司、赵文俊共同返还原告上犹盛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欠货款2935000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息随本清; 三、被告包头市蒙元稀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犹盛峰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 四、被告包头市蒙元稀土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价值447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原告上犹盛峰新材料有限公司; 五、被告包头市蒙元稀土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犹盛峰新材料有限公司已支付的碳酸钐铕钆运费12000元; 上述二至五项,限被告包头市蒙元稀土科技有限公司、赵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六、被告韩晓荣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上犹盛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94.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犹盛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3994.40元,由被告包头市蒙元稀土科技有限公司、赵文俊承担3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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