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市督局市监委九罚处〔2021〕1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路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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