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卫传罚【2019】1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雅莱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传染病防治类第74条“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一般情节的,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4000元”的规定,你单位未开展物理监测、化学监测,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结合你单位目前已安装医疗废物暂存设施的纱窗的整改情况,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传染病防治类第66条“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1种情形的,一般情节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1500元以下”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处罚合并,本委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1
    决定机关 组织人事处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