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晋江市宝通发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7441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282民初9519号 |
案号 | (2020)浙0282执23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晋江市宝通发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5 000元,以及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285 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晋江市宝通发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 000元; 三、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晋江市宝通发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350582170057-1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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