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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68****98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1民初3075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9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5-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市宏源喷织有限公司货款557446.5元及逾期利息(以557446.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张忠全对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江市宏源喷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5-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4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994元。由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张忠全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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