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L0884361-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1民初9391号 |
| 案号 | (2018)苏0111执398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03-0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忠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朱雪春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张宇、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朱雪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张忠全、张宇、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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