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于泽治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0055054-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1民初4337号 |
| 案号 | (2018)津0111执81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3-01 |
| 发布日期 | 2018-03-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贷款本金1170135.57元、利息及罚息101352.84元(截至2017年2月3日)及自2017年2月4日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收);二、被告王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律师费3814元;三、被告刘丽珍、于泽治、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旭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旭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22234元,全部由被告王旭负担。被告刘丽珍、于泽治、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司法鉴定费17000元(被告朱怡炜已垫付),由原告负担,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被告朱怡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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