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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泽治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0550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6191号
    案号 (2017)津0111执26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1
    发布日期 2017-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付双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885009.09元(截至2016年7月18日)以及自2016年7月1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收)、律师费5655.03元; 二、如被告付双霞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由被告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仁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泽治、温俊刚、程德仁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朱怡炜对被告于泽治应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程德梅对被告温俊刚应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全部由被告付双霞负担,被告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仁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泽治、温俊刚、程德梅、朱怡炜、程德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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