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钦南交罚(2021)稽2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05月11日,桂11080牵引的桂E8051挂货车途经钦州市茅尾海高速出口路段时,经运政执法人员刘镇旭、王中宇检查发现其不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经营。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3 |
决定机关 | 钦州市钦南区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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