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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大卫公当罚【20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1
    决定机关 大邑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