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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贾相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6364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民金初字第72号
    案号 (2016)豫0211执9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3
    发布日期 2016-12-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昌汇众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原告付10万元贷款利息,2016年4月30日前把所欠贷款利息还清,后按合同(每月20日前)履行; 二、被告许昌汇众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前将借款本金2300万元还清; 三、若被告许昌汇众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条支付利息,原告可解除借款合同并按剩余利息及本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告鄢陵万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78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3400元,由被告许昌怡轩园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汇众肥业有限公司、贾相波、张国坦、李刚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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