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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17-01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08月05日10时31分,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新街中队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杭州萧山许圣福实业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区新街街道新盛村1570号厂区内设置了生活垃圾四分容器,公示栏信息完整,但存在垃圾混投情况,且厂区内一家名为极兔速递的分租企业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四分容器。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属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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