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越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332072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5民初2118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70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越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114895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马立臣。二、被告广州市伟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229元,由原告负担6797元,被告广州市越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伟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432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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