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增林罚决字〔2021〕第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违法行为人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下塱经济合作社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1.责令在2021年9月30日前将毁坏的108平方米(0.16亩)林地恢复原状;2.并处以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4元的罚款,即108平方米×14元/平方米=151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3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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