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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三门峡泰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1402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陕民初字第1204号
    案号 (2016)豫1222执7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2
    发布日期 2016-09-1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三门峡万和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陕县鼎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资金1578556.29元及代偿资金使用费(自代偿之日2014年7月18日起以代偿金额1638556.2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计算至2014年11月6日,2014年11月7日后的代偿资金使用费以代偿金额1578556.2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代偿资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陕县泰瑞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三门峡万和物流有限公司上述应承担的款项在其所有的已质押给原告陕县鼎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毛重42.6公斤钨条变现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卫民、张和平、赵军波、王彦清、刘群星对被告三门峡万和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款项,在扣除被告陕县泰瑞商贸有限公司质押的毛重42.6公斤钨条变现价款后的剩余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陕县鼎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6395元,由被告三门峡万和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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