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高国罚〔2017〕4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实际经营场所面积60平米,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经营面积为30平米的虚假合同,导致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销售收入不准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8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08 |
决定机关 |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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