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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亿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06****065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91民初3454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18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2-0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亿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退还押金191666.67元并支付利息(以19166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上海亿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营业部大厅的火车票自助服务终端设备。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4元,由被告上海亿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法院退还,被告上海亿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账户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账号:6232636101102728707。)公告费690元,由被告上海亿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6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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