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兰城工商处字(2017)第56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的行为。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罚款96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18 |
决定机关 |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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