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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城工商处字(2017)第5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的行为。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罚款96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8
    决定机关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