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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柳城管鱼峰燃气行决字〔2019〕第1R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苏干旺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对本案的处理意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拟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20
    决定机关 柳州市鱼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