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仁创(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青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6923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4323号 |
案号 | (2017)闽0503执44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03 |
发布日期 | 2017-12-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市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1473.8万元,利息705653.17元,罚息122882.28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上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泉州市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0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 三、若被告泉州市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被告连国坤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厦门市海沧区蒿屿北三里52号房产【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1003973号】、被告连坤良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厦门市海沧区嵩屿北三里44号房产【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100396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仁创(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吴光雄应对被告泉州市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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