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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仁创(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923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5420号
    案号 (2016)闽0503执024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2
    发布日期 2016-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市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4415354.3元、利息1611896.02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8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垫款之日止按《承兑协议》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的罚息;二、被告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仁创(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林浩然、黄义华、谢丛玉、赵青、吴光雄在最高余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泉州市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兰电(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8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泉州市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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