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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仁创(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923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4011号
    案号 (2016)闽0503执01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4
    发布日期 2016-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仁创(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HT010211141200037、HT01021114120003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仁创(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70万元、截至2015年6月9日的利息540794.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15年6月10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若上述第二项债务未清偿,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从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赵青提供作为抵押担保的址在泉州市洛江五金机电商城7幢131a、131b、132a、132b、133a、133b号房产[房产证号:泉房权证洛江区(洛)字第201405236、201405237、201405238号]及被告赵青、缪丽玲提供作为抵押担保的址在泉州市洛江五金机电商城9幢169号、170号、171号房产[房权证号:泉房权证洛江区(洛)字第06487、06488、06489号]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四、被告赵青、缪增铃在最高余额287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仁创(福建)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泉州市华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王晖、王隆隆在最高余额24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仁创(福建)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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