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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盐大)应急罚〔202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1
    决定机关 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