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邵永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24754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1626号 |
案号 | (2018)苏0282执22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23 |
发布日期 | 2018-05-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488748.15元及违约金(以3488748.15元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二、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5万元。 三、江苏万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江苏永隽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邵永军、邵永兴、钱京丹、张顺生、庄桂元对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9元、财产保全费347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180元,由陶都公司、万源公司、永隽公司、纯江公司、邵永军、庄桂元、邵永兴、钱京丹、张顺生负担。该款已由科创公司预交,陶都公司、万源公司、永隽公司、纯江公司、邵永军、庄桂元、邵永兴、钱京丹、张顺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科创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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