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邵永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24754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10032号 |
案号 | (2018)苏0282执13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日期 | 2018-05-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宜青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869957.21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二、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阮松年、朱巧红、邵永军、庄桂元、邵永兴对无锡市宜青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336元,减半收取25168元,由宜青公司、陶都公司、阮松年、朱巧红、邵永军、庄桂元、邵永兴负担。科创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宜青公司、陶都公司、阮松年、朱巧红、邵永军、庄桂元、邵永兴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宜青公司、陶都公司、阮松年、朱巧红、邵永军、庄桂元、邵永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科创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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