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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邵永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24754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商初字第02321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18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2
    发布日期 2016-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吴玉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宜兴市联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3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56%上浮20%计算的逾期罚息并赔偿宜兴市联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4200元。 二、陶少清、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永军、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对吴玉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57元(已减半收取),由吴玉成、陶少清、振达公司、邵永军、陶都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联丰公司垫付,吴玉成、陶少清、振达公司、邵永军、陶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联丰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714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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