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灵市监罚字〔2021〕19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于2021年3月5日在进行气瓶充装时,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8 |
决定机关 |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叶智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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