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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灵市监罚字〔2021〕1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于2021年3月5日在进行气瓶充装时,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8
    决定机关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叶智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