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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灵市监罚字〔2020〕2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对超过使用期限、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并销售给广西正久职业学校使用,未能提供相应的气瓶充装记录,且对未在本气库建立档案的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1、对超过使用期限、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2、未建立气瓶充装记录;3、对未在本气库建立档案的气瓶进行充装。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5
    决定机关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叶智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