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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武市监处字〔2020〕4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及因疫情期间对经济打击较大,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1200元;2.罚款人民币3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1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3
    决定机关 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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