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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千江一水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855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天商初字第01363号
    案号 (2019)苏0402执恢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8
    发布日期 2019-0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常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99912.44元,利息89969.3元(该利息暂算至2014年7月22日),以及支付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率的利息。 二、常州常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律师代理费98895元。 三、江苏千江一水酒店有限公司、常州市利群彩印厂、李志群、陈薇、钱丽、钱艳、金明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合同后,有权向常州常度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21元,减半收取1281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10.5元,由常州常度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千江一水酒店有限公司、常州市利群彩印厂、李志群、陈薇、钱丽、钱艳、金明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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