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霍山县白马尖米斛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73994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4民初4881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19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纳孚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本息合计5823150元;二、被告合肥纳孚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4月25日的资金占用费269104.20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582315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安徽霍山县白马尖米斛有限公司、被告杜荣如对被告合肥纳孚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霍山县白马尖米斛有限公司、被告杜荣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纳孚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759811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848元,被告合肥纳孚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霍山县白马尖米斛有限公司、杜荣如共同负担56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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