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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霍山县白马尖米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荣如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569****4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4民初1701号
    案号 (2018)皖0104执46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1
    发布日期 2018-1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荣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国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251066.63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2月2日止,此后以38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杜荣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国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三、被告安徽霍山县白马尖米斛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安徽国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054元,由被告杜荣如、安徽霍山县白马尖米斛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4450元,原告安徽国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6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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