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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南水罚字〔201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广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63号“严重”第一档的裁量情形及标准,拟责令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5
    决定机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