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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红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5677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91民初181号
    案号 (2018)豫0181执27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4
    发布日期 2018-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柏玉芳借款本金1386000元及律师费2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38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王红超、吕晓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柏玉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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